甲、 國家
於下列國家出賽的馬匹,若能符合香港進口資格者,均可從下列國家進口:
阿根廷 |
德國 |
秘魯 * |
澳洲 |
英國 |
新加坡 |
巴西 * |
愛爾蘭 |
南非 * |
加拿大 |
意大利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智利 * |
日本 |
美國 |
法國 |
紐西蘭 |
烏拉圭 * |
*並未訂有准許從該國直接進口馬匹的規定。
乙、 年齡及出賽次數的規定
抵港時年齡# |
兩歲 |
三歲 |
四歲 |
出賽次數上限 |
10次 |
兩歲時
10次 |
三歲時
15次 |
兩歲時
10次 |
三歲時
15次 |
四歲時
15次 |
出賽總次數上限 |
10次 |
17次 |
17次 |
#馬匹必須於年屆五歲之前進口香港。
丙、對於賽績的規定
一、常規馬匹進口許可證/常規補替馬匹進口許可證
使用常規馬匹進口許可證進口的馬匹,於進口香港時,須已獲確定香港評分為六十三分或以上,以及該馬匹須從上列其中一個國家取得資格並進口香港。
香港評分由馬會賽馬產品部應許可證持有人及/或練馬師的要求而提供。由外地賽馬機構提供及/或公佈的評分均不可用以確定馬匹進口資格。
許可證持有人及/或練馬師必須於事前獲得賽馬產品部以書面確認,有關馬匹符合進口資格進口香港。此等確認僅於有關該匹馬的所有條件均維持不變時,方為有效,假如其條件有所改變(例如馬齡改變或該匹馬再次出賽),此等確認即會自動撤銷。在此情況下,有關人士須再獲得賽馬產品部確認該匹馬的進口資格。許可證持有人必須自行負責確保他們擬進口的馬匹符合香港各項進口資格及規定。
二、特別補替馬匹進口許可證
使用特別補替馬匹進口許可證進口的馬匹,於進口香港時,須已獲確定香港評分為七十分或以上;
以及
該馬匹曾勝出一場賽事,或曾在國際分級賽或表列賽中獲得第二或第三名;
以及
該馬匹須從上列其中一個國家取得資格並進口香港。
香港評分由馬會賽馬產品部應許可證持有人及/或練馬師的要求而提供。由外地賽馬機構提供及/或公佈的評分均不可用以確定馬匹進口資格。
許可證持有人及/或練馬師必須於事前獲得賽馬產品部以書面確認,有關馬匹符合進口資格進口香港。此等確認僅於有關該匹馬的所有條件均維持不變時,方為有效,假如其條件有所改變(例如馬齡改變或該匹馬再次出賽),此等確認即會自動撤銷。在此情況下,有關人士須再獲得賽馬產品部確認該匹馬的進口資格。許可證持有人必須自行負責確保他們擬進口的馬匹符合香港各項進口資格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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